佳木斯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提高硕士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硕士生申请学位前须获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原则上成果版权属于佳木斯大学。本规定所指科研成果为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学术论文、获批专利、参编专著、获奖、成果转化等(其中1项达到要求即可),科研成果内容应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第二章 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硕士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论文类型不包括经验交流、会议论文、个案报道、摘要、增刊等。
第四条 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全日制硕士生
学术学位理学、工学、医学门类硕士生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核)来源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核)来源期刊,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或SCI、SSCI收录期刊,或EI(核心)收录期刊发表1篇论文。
学术学位法学、文学、艺术学门类硕士生要求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发表1篇论文。论文能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正规学术数据库检索。
专业学位硕士生发表论文要求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要求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发表1篇论文。论文能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正规学术数据库检索。
第五条 论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除本规定的高水平论文署名要求外,其他发表的论文,硕士生应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如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
鼓励硕士生在本学科内参与博士研究生课题研究工作或与他人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并发表SCI、SSCI收录学术论文(不含会议论文)。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学位论文内容相关。发表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可根据JCR分区(Journal Citation Reports,期刊引证报告),按硕士生署名顺序决定用来申请学位的人数。JCR分区大类II区收录,允许2名硕士生毕业;JCR分区大类I区收录,允许3名硕士生毕业。
(二)单位署名要求
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佳木斯大学”,署名时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可以署名“佳木斯大学”,也可以署名“佳木斯大学××学院”或“佳木斯大学附属××医院”。
(三)学校外派硕士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外派硕士生指我校与其他单位正式签署校际联合培养协议,并通过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其他单位进行培养的硕士生,以及由于课题合作外派的硕士生,不包含因导师调出、派出学习、短期交流或利用其他高校实验条件开展科研工作等情况而派出的硕士生。
外派硕士生发表的论文,硕士生为独立第一作者,且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佳木斯大学”,导师为通讯作者。
第三章 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六条 论文收录的认定
鉴于SCI、SSCI收录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论文收录的认定以论文被期刊正式接收时期刊的检索结果和性质为依据。
第七条 论文发表时间的限定
(一)全日制硕士生发表的论文正式接收时间须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5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四章 其它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八条 硕士生(不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硕士生)在读期间如有获批专利、获奖、参编专著、成果转化等其它科研成果,且符合以下规定,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硕士生在学期间获批发明专利(获专利授权,按硕士生署名顺序前3名),专利内容与学位论文相关(适用于理学、工学、医学、艺术学门类硕士生),处在申请和公开阶段的以及中途转让的,不予认可;
(二)硕士生参与编写本专业学术著作,需在著作中体现硕士生姓名和编写具体内容,撰写字数不低于2万字。
(三)硕士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技奖项(含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华医学会科技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署名在有效名次内,且获奖项目与论文研究内容一致。
(四)硕士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并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应用和新工艺,并提供相关技术检测报告及国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到账金额在1万元以上(允许1名硕士生申请学位,以大学财务处到账金额为准)。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审核
第九条 科研成果审核工作要求
(一)学院学科办(教科办、毕教部)负责审核、汇总本学院硕士生科研成果情况。
(二)硕士生须到所在学院进行已发表(或已获得)科研成果的初审,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三)对于发表或申请过程中的科研成果,硕士生需提供证明材料,如论文录用通知或缴费收据等,论文成果需提供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四)学院审核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研究生部学位办。
第六章 对未按规定获得科研成果的硕士生处理办法
第十条 硕士生修业满3年、未按规定获得相关科研成果者,可以申请答辩,允许毕业,但不允许申请学位。在最长学业年限内,待科研成果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可申请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最长年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制定本学院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要求条件,经研究生部审定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级硕士生开始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
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